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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侵權條例

1.在任何歐盟國家使用與他人在歐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並在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已取得較高聲譽的歐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專門的法院受理歐盟註冊商標的侵權訴訟,以及歐盟註冊商標的撤銷或無效訴訟。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對純歐洲商標糾紛案適用歐洲商標法,而對損害賠償適用東道國法律。

3.在雙方達成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所在國或主要營業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否則,應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如果雙方在歐盟國家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國家設立的受理歐洲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歐盟範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為都有管轄權。

4.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的國家提起侵權訴訟,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僅限於對該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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