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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保險合同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代投保人簽字,如果投保人不在保險合同上簽字,而是由業務員或其他人簽字,投保人不追認,那麽保險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自然不成立。如果投保人的簽字是投保人、銷售人員或者第三人簽字,如果投保人沒有追認,那麽保險合同無效。並且被保險人可以在追認前書面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親自簽名或者蓋章,但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名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為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認可。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並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有《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有關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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