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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社會矛盾應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壹方不願意調解的,不能強制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也要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雙方互相理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需要強調的是,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雙方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壹是雙方自願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第二,達成調解協議應當是自願的。壹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判決。2.事實清楚,明辨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性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既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又要符合實體法。

法院調解原則是指當事人自願原則,有兩層含義:

1.雙方完全出於自願接受調解,並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結束訴訟。

2.雙方協商的內容和結果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法院不得施加任何壓力或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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