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壹是雙方自願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第二,達成調解協議應當是自願的。壹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判決。2.事實清楚,明辨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性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既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又要符合實體法。
法院調解原則是指當事人自願原則,有兩層含義:
1.雙方完全出於自願接受調解,並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結束訴訟。
2.雙方協商的內容和結果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法院不得施加任何壓力或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