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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發生火災,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壹)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進行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營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壹)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進行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營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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