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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簡述在國際投資合同法律適用中適用東道國法律原則的法律依據。

答:在當代世界,國際投資關系受東道國法律管轄的原則已被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所接受和認可。采用這壹原則的主要依據是:

(1)最密切聯系原則。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理論,壹項國際投資合同與東道國之間存在著最集中、最實質性的聯系:壹是合同成立地為東道國,無論何種投資經營合同,都是按照東道國法律成立,並經東道國政府批準後才能生效;其次,合同的標的物在東道國境內,無論是自然資源的開發還是企業的設立,合同的標的物如自然資源、設備、產品等投資性財產,均位於東道國境內,即該物所在國;第三,合同履行地為東道國,國際投資經營合同規定的投資經營活動在東道國進行,合同履行地在東道國;最後,根據國際投資合同設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具有東道國國籍,其主要營業所或業務活動中心均在東道國境內。

(2)政府利益分析原則。根據西方政府利益分析的法律適用原則,東道國的法律也應適用於國際投資合同。國際投資合同涉及東道國的主權利益。東道國允許外國投資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東道國必須通過法律引導和調整對外投資,引導對外投資為本國經濟發展目標服務。因此,國際投資合同直接關系到東道國的主權利益,應當適用東道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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