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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代近親不能結婚的例證

在我國,壹些人對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導致早婚、近親結婚、包辦婚姻、未登記結婚等無效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偏遠農村,這壹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那麽婚姻法中血親婚姻的範圍是什麽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婚姻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即從同宗的壹代起,就是第壹代,以此類推。如果堂兄妹結婚,奶奶屬於第壹代,媽媽屬於第二代,堂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血親禁止三代以內結婚,包括第三代,也就是禁止堂兄妹結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中,原文是這樣的:“(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只有父母和子女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換句話說,旁系血親至少相隔三代,所以不是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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