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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的打人標準

情節較輕毆打他人的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規定,因民事糾紛毆打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這四種情況是:親戚、朋友、鄰居或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都有過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害人之前的錯誤行為引起的;其他比較容易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的情況。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條因民事糾紛造成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

(壹)親屬、朋友、鄰居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先於受害人的錯誤行為造成的;

(四)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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