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權將犯罪嫌疑人帶至某地訊問。拘留、訊問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
如果是治安拘留,要看案件的情節和後果的嚴重程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兩項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