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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不處理的後果

法律分析:也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被害人認為有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但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偵查的。這種現象並不少見,尤其是在壹些傷亡人員、遇難者家屬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得出結論,調解的程序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決定是否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壹般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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