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在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訊問、檢查涉嫌違法的人員。經過現場質證和檢查,不能排除違法嫌疑。依法可以申請質證的,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繼續訊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繼續詢問的時限壹般為十二小時;在12小時內確認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確有困難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24小時內不能確認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