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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索賠的時間規定

不同類型的保險有不同的時間限制。壽險理賠時效壹般為5年;其他保險理賠時效壹般為2年。

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首先立即停止保險並報案,然後進行理賠。有關保險公司索賠的更詳細分析,請點擊閱讀保險公司索賠的原則和程序。

投保人理賠後,保險公司認為需要賠付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應當及時壹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進行核查,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日內出具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人的理賠審查時間不得超過30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在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此外,經核實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3日內出具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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