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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詢問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訊問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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