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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

法律分析:判決和裁定的區別主要有四點。

1判決是為了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做出案件的結論和決定;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比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自訴,撤銷原判,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個。

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不服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十五日;對第壹審民事或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十天;對第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十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時限為五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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