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決
封建時代指的是正式判決,後來指的是司法機關對已經審理的案件作出裁決。在體育比賽中,裁判是指裁判的決定。
二、判決的效力和特征
1.從判決書送達或者當事人收到的第二日起,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經過上訴、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
2.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有兩個特點:壹是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二是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第三,判斷的同義詞
1,鑒定,鑒定是指我的工作、學習、勞動壹段時間或工作調動,以及我在掛職結束時對自己的優缺點的書面總結和組織意見。
2.判斷是指判斷是非善惡;經理,主管。參見元·《少女與圖形追求的故事》:“妳如何判斷這樣的人?拿去曹城裏,壹刀兩段。”
3、判斷,指判斷;裁決。指經過考慮後做出的決定。裁決是指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當予以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