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壹條公民依法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享受七天婚假。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可再享受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產假與產假享受同等待遇,陪產假期間配偶工資按其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支付。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延長產假60天,給予配偶護理假15天。延長婚假和產假期間,可以享受正常的婚假和產假待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依法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30天產假。產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依法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直至子女滿壹周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本人休假前基本工資的75%,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