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壹個約定的稱謂(壹般來說,法律從未對重整作過任何規定)。常規的“資產重組”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剝離;(4)資產置換等。
(2)重整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和後果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不同的自主權
(1)重組,因為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和債權人協商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時間,債權人的還款率等。是自由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
(2)法院主導的重整,屬於法院內的重整,受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償還順序,重整的時間,都要符合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重整不是法定程序,所以沒有司法保護,比如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無法有效防止。
(2)重整,法律提供壹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防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強制執行,防止被擔保方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