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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處罰標準

(壹)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註冊的,予以撤銷並責令退還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專業的,責令改正,可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原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無法開展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追回,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六種從重處罰如下: (壹)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實施的;(二)危害後果嚴重,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三)同時違反應急措施的;(四)偽造、變造、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綜上所述,根據相應的違法情況,對培訓機構的處罰做出相應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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