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直系親屬,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配偶、父母(公婆、公婆)、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這樣,只要收養符合法律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被收養的子女就可以成為養父母的直系親屬。繼子女應根據收養時間和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分別對待。依賴關系的形成有以下四種情況:
1.繼子女和繼父母的經濟支持
2.繼子女由他們的繼父母撫養和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支持他們的繼父母。
4.繼子女在勞務服務中給繼父母提供主要幫助。
只要出現上述任何壹種情況,都可以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
因此,形成撫養關系的養父母也屬於直系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