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的配套設施通常應在房屋交付時同時使用。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按照上述要求交付的配套設施情況,以便在交付時有相關依據。但如果達不到要求,現行法律中並未明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目前主要是依據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