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二)因被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三)對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生產經營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需要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並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