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這種行為原則上構成詐騙罪。因為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會表達自己的主觀目的,而是會隱瞞真相,從而騙取對方“自願”支付賠償金,所以“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如果“碰瓷”行為被識破,“碰瓷”行為人出於恐懼威脅或者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未達到“壓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且被害人仍有選擇是否交付財物的自由,壹般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否則,如果“碰瓷”的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壓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甚至直接向被害人勒索壹定數額的財物,則屬於搶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為人故意加速直行,與另壹輛正在變道的車輛發生碰撞,可能導致對方車輛因突然撞擊或者緊急避讓而失控,從而導致更大的交通事故,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損失。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手段的危險性,但仍然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甚至不止壹次實施這種行為,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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