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犯罪主體。可能是個人行為,也可能是職務行為。
第二,犯罪對象。犯罪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犯罪客體是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
第三,主觀方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
第四,客觀方面。在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公開披露、舉報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8條之壹?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舉報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