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離婚是壹方對另壹方的欺詐。通過讓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在根本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五十八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另壹方違背真實意思所作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今年的騙婚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屬於絕對無效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任何情況下都允許提出無效主張。這種無效離婚,無論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提出,都應該有權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首先要全面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真相。如果真的是騙婚,應該對出軌壹方進行嚴厲的批評和處理。在此基礎上,對壹切能夠和解的夫妻,做好調解工作,宣布離婚無效,撤銷或判決離婚無效;調解未能恢復夫妻關系的,不應維持原離婚協議,而應宣告騙取的離婚無效,維持原婚姻關系;壹方堅持不維持原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在騙取離婚過程中,行為人故意騙取離婚並與他人復婚的,應當以重婚罪處理;再婚關系因騙取離婚當然無效,婚姻登記機關還應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該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宣布離婚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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