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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中欺騙行為的認定

法律分析:騙取貸款罪認定如下:

1,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瞞,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也不能以犯罪論處。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收取貸款利息。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對象元素

侵權的客體是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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