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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羅馬法對近代歐洲國家的法制建設產生了哪些影響?

羅馬法是當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民法”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和南美許多國家,由於法國民法典的存在,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在適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美國、澳大利亞、香港等政治區域,羅馬法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在英國,羅馬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是法院從來不敢公開忽視的重要法律論據。蘇格蘭仍然是民法(羅馬法)和普通法的混合體系。公元438年,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將帝國法律匯編成《迪奧多法典》。這部匯編只是君士坦丁大帝(306 -337)之後歷任皇帝簽署的憲法命令的集合。壹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重組和總結了大多數羅馬法,並編纂了壹部由四部分組成的《羅馬法典》。這部法典是羅馬法的縮影,也是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幾乎完全失傳數百年後突然被重新重視和研究的主要原因。在隨後的數百年間,《民法全書》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學生的必讀書目,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律著作之壹。有句老話,世界上印刷最廣的書,第壹是《聖經》,第二是《民法大全》,堪稱“法律聖經”。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最後壹次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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