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嫖娼違法,但壹般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了治理和管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按照《案件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賣淫壹般拘留幾天。公安機關對賣淫者進行處罰時,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處理賣淫嫖娼人員時,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壹)賣淫嫖娼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二)與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的,初次賣淫的,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的,屬於“未成年”,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賣淫者,除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依法接受教育;(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的人員兩次以上賣淫嫖娼等。,並依法接受教育;(四)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懷孕或者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70周歲以上人員賣淫的,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