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規避執行是指被執行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蓋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鉆法律的空子,以不正當的手段惡意轉移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益,逃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二、逃避執行的行為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采取規避執行的主體不同,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主要有兩種情況:
1,被執行人是公民自然人時逃避執行的行為。隱藏、轉移、變賣財產逃避執行的;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列債務,逃避執行;避免通過對抗或逃跑來執行死刑;
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時逃避執行的行為。企業通過重組逃廢債務;企業利用銀行交易平臺逃避執行;企業通過投訴上訪逃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