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涉及下列犯罪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1)賣淫者為幼女(14周歲以下),且明知其涉嫌強奸(非性工作者)。
(2)14周歲以下的性工作者——涉嫌嫖宿幼女罪(該罪目前已廢除,以強奸罪論處)。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
判定嫖娼的標準如下:
(1)是否發生性關系;
(2)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否屬於嫖客與妓女的不特定關系;
(3)犯罪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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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