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是:第壹,持票人必須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上的金額,否則必須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第二,承兌人必須對票據上的所有權利人負責。三是不得利用與出票人的資金關系與持票人對抗,拒絕支付票據金額。第四,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