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人是指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也稱持票人。
(3)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自行付款或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和擔保人。他們是票據制作和交付後,通過壹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享有壹定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非基本方是否存在,取決於相應的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二)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面簽名或者蓋章,並在票據轉讓時將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保證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