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票據追索權的期限和訴訟時效

票據追索權的期限和訴訟時效

匯票的追索權期限為自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分析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未被付款或承兌時,有權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債務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費用。票據追索權可分為到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到期前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權。到期追索權是指票據到期時,持票人依法行使的追索權,追索權的限制也是需要註意的壹個主要內容。壹是追索權本身的限制,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註意的限制。出票人和承兌人是2年,前手壹般是6個月。票據債務人付款後取得票據權利的,為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消滅: (壹)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 上一篇:民事偽造證據罪是什麽?
  • 下一篇:為什麽國家允許私生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