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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在民事立法中的雙重含義

平等原則,又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作為民事立法的壹項準則,要求立法者平等對待民事主體。平等待遇包括強意義上的平等待遇和弱意義上的平等待遇。

現代民法以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互換為基礎,更註重強烈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平等,即民事主體作為民法中“人”的抽象人格平等。基於社會群體之間的分化和對立,現代民法更加註重強意義上的平等待遇,同時兼顧弱意義上的平等待遇。主要體現在生活消費領域,民事主體分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生產經營領域,將民事主體分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設置相應的法律規則,重點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規定的平等原則屬於現代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既強調民事主體抽象的人格平等,又註重弱意義上的平等對待。這種意義上的平等原則包含了民法價值判斷的壹個實質論證規則:即如果沒有充分的、正當的理由要求弱意義上的平等待遇,就應當實行強意義上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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