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和國家法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擴展數據法人具有以下壹般特征:
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體,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的人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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