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的裁定;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的通知或者公告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壹般情況下,滿足以下兩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令:1。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人認可;2.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