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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簽署的宣誓書是什麽?

檢察院簽署宣誓書是認罪認罰,是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承認錯誤或者犯罪,認真悔罪自新,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文書。作為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宣誓書有其重要意義。

這份宣誓書是法院簽發的。如果被告人簽字,就表示他認同自己的罪行,接受處罰。壹般來說,簽完這份宣誓書,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書面陳述。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和執行方式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積極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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