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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凍結賬戶新規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壹次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證券每次續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要求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載明賬戶名稱、賬號、凍結金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有利於孳息,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股權和政策性權益的凍結,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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