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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不可抗力的後果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發包人應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至施工現場進行施工的待安裝材料和設備的損壞;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人員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失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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