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國會計監督的法律效力

我國會計監督的法律效力

我國形成了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註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三位壹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內部監督的本質是內部控制,是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監督是內部監督的再監督,表現為監督行為的獨立性和補償性;政府監督是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再監督,其特點是強制性和無償性。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會計法》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各單位的法定義務。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客體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是審計師。

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根據《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負最終責任。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審批人員、辦事人員、保管財產人員的責任和權限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這是制度控制和工作控制的基本要求。

2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撥等重要經濟業務,應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並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這是財產安全控制和會計信息公共服務的基本要求。

4.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這是內部審計控制的基本要求。更多會計問題在會計網提問> & gt

  • 上一篇:2022年高消費最新限制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什麽和改進教學的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