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拆解;其中,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出售給具備再制造能力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再制造後回收;不符合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賣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可重復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