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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訴訟術語解釋

平行訴訟條款解釋如下:

平行訴訟又稱“雙重起訴”、“訴訟競合”,是指同壹當事人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相同的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就同壹糾紛提起訴訟的現象。

平行訴訟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壹種是同壹當事人的訴訟,即同壹原告就同壹糾紛在境內外法院對同壹被告提起訴訟;二是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即國內法院的原告在訴訟標的相同的外國法院成為被告。

然而,平行訴訟引起的管轄權沖突是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中最常見的情形。所謂“先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轄原則”,是指在發生平行訴訟時,原則上應由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

解決平行訴訟問題的目的:

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基礎是避免判決中的矛盾和沖突。從更深層次看,平行訴訟涉及不同國家當事人的多重利益,導致各國當事人、法院、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

平行訴訟的解決超出了任何國家的立法和管轄範圍,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能完全約束這種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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