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經濟特區可適當高於上述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30%。
第五條資產評估收費壹般以賬面原值為依據,沒有賬面原值或沒有定價。
賬戶的資產可以根據評估值計算。
第六條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機構和個人委托評估時,評估機構參照國際慣例自行制定收費標準,收取等值外匯,並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結匯。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根據評估項目的復雜程度、時間要求、評估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並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內,與委托單位協商收費金額。企業委托評估確有困難的,經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以減收費用。
第八條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托誰收費的原則。委托方和受托方應根據《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評估規定簽訂資產評估項目合作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評估項目的收費金額或收費方式。壹般可以預收50%的評估費,其余待評估確定後結算。
第九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收費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
第十條資產評估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國家物價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