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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什麽時候開始計算?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擔保的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所以債權人只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那壹天不能視為債權被侵害的那壹天。債權人真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為保證期間屆滿前債務人被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後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壹般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也應當從該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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