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值班電工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值班巡視制度、倒閘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設備及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規定。
3.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和擔任監護人的人員,須經電力部門領導批準。
4.無論高壓設備是否帶電,值班人員不得移動或直接越過障礙物。如果有必須移動的圍欄,必須有監護人在場,設備不停電時要滿足安全距離。
5、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鞋,並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6、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上鎖。
7、與供電單位或用戶"調度員"聯系,進行停、送電倒閘操作時,值班負責人必須復核無誤,並將聯系內容和聯系人姓名做好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38條規定,雇主應確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