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放棄優先債權。即原本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或被迫原因而放棄的債權,由擔保形成優先受償權。
第三,擔保差額債權。即雖然有財產擔保,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清償該財產所擔保的債權數額。
4.債權賠償。
5.債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清償破產費用和* * *債務後,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