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要求涉嫌違法的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廣告作品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有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及其他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