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意見》第壹條第(壹)項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設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農業戶口的村民,本村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2、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3.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形成書面決議,並將表決結果在本村公示;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提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5、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到規劃部門辦理相關手續;6、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提交昌平國土分局審核;7、土地昌平分局審批,報區政府審批。(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須先向市政府申報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換審批手續。根據《北京市昌平區農村宅基地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建設宅基地住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按照以下標準執行:1,以低層建築為主,建築層數不得超過2層,層高不得超過3.6米;2、單層住宅檐口高度不得超過3.6米,二層住宅檐口高度不得超過7.2米;3.居住面積不得超過依法應當批準的宅基地面積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