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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的詳細程序

法律分析:壹、公司存在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原因。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申請宣告破產前,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第7條和第70條)

三、法院審查《重整申請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第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須通知已知債權人及通知未知債權人。法院應縮短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和審查,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

7.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後,債務人可以申請法院批準,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由管理人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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