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樹木。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恢復原狀,並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