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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水利設施罪的立案標準

破壞水利設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

具體立案標準為:破壞水利設施,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或者破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聚眾三人以上公然破壞公私財物的,將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要件如下: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產,而是毀滅財產。這是入侵

毀壞財物罪與其他貪汙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多種多樣,通常出於個人報復或嫉妒。火災、意外突水、意外爆炸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除外。本法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誰過失毀壞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綜上所述,破壞水利設施罪是對公眾安全的侵害,也會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失。只要損失的數額或者行為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壹般輕者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處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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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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