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基本要求、國家保密部門涉密信息系統等級保護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結合系統實際情況進行保護。非保密信息系統不得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涉密信息系統根據信息處理的最高等級,由低到高分為秘密、機密和絕密三個等級。涉密信息系統建設和使用單位應當在信息規範和密級的基礎上,按照《涉密信息系統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保密標準BMB17-2006《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級保護技術要求》確定系統等級。對於具有多個安全域的涉密信息系統,每個安全域可以分別確定保護級別。安全部門和機構應當監督和指導涉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準確合理地對系統進行分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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